入驻企业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毕业退出标准
1、入驻企业达到年收入 1000 万元,拥有独立运营能力,可凭借自身经营实现自我造血、维持持续发展,顺利完成从创业初期向成长阶段的转变,不再依靠创业中心所提供的扶持资源,即视为孵化成功,需退出创业中心。
2、入驻期间,入驻企业被市认定办认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需退出创业中心。
3、被认定为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入驻企业,即视为孵化成果,需退出创业中心。
第十四条 自主退出标准
1、协议期满退出:企业入驻时签订的孵化协议期满,若入驻时长已满 3 年,按照约定需退出创业中心,期满前会提前通知入驻企业,例如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企业做好退出准备,以及期满后若企业未及时退出的处理措施,如按照超出时间收取一定的场地占用费等。
2、因企业自身经营发展规划,主动提出退出创业中心的申请。
第十五条 责令退出标准
1、违反管理规定退出:入驻企业若存在严重违反或者屡次违反创业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退出。例如未按要求按时提交运营数据报告、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恶意拖欠物业管理等各类费用以及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等情况,在多次收到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均在此列。
2、经营不当退出:当企业出现经营状况不佳,诸如资金链断裂且无法修复、核心团队解散、产品或服务与市场需求严重不符且难以改进等情况时,需退出创业中心。
3、超经营范围及违法经营退出:入驻企业若从事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商业活动,或者进行违法经营行为,应退出创业中心。
4、未开展工作或转租退出:入驻企业在一年内未开展与自身相关的业务工作,又或者私自将场地转租给其他经营者,需按规定退出。
5、执照问题退出:在协议期内,若入驻企业由于自身原因致使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应及时进行清退处理。
6、 法人征信问题退出:入驻企业的法人出现征信方面的问题时,该企业需被及时清退。
第十六条 退出流程
1、企业主动退出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认为自身已满足退出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决定退出时,需向创业中心提交书面退出申请,详细说明退出原因等信息。
(2)创业中心接收到退出申请后,需将该企业基本情况上报人社局,中心与该企业协商后续退出事宜安排。
2、企业责令退出流程:
(1)创业中心将针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对其具体情况形成正式的文件报告,并将该文件上报至人社局审核。
(2)人社局审核通过后,创业中心向企业发出正式的退出通知,
(3)企业需在接到退出通知后的7日内,完成与创业中心的资产清算工作,包括结算物业管理等费用,退还创业中心提供的办公设备、场地等资产(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