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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科学技术局榆林市财政局文件

2025-06-12

 

 

 

 


榆林市科学技术局榆林市财政局文件


 

 

榆政科发〔2022〕63号

 

 

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

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榆林

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

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投入奖补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 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科技创 新活力,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榆林市科技型企业 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榆林市重


 

 

 

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 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榆林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 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2. 《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榆林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榆林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好我市 高质量发展指标以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监测指标任务,根据 《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对科技型企业、 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进行奖补,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主体

(一)科技型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并且由省 级科技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由国家科技部 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榆林市内由国家、省、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 创天地等运营机构。

(三)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创 新平台依托单位。

(四)科技园区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且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园区依托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通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缴 纳专利年费证明复印件或近三年连续入库通知;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后补助的须提 交:

①《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奖补申报表》《高 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高 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


 

 

 

②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 获批证书复印件,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人员占比 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提  交有效期内企业证书复印件、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科技创业载体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

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 印  

③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县域创新试验示范站认定(备案)文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融合


 

 

 

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平台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申报科技园区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园区奖补申报表》;

②高新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点县等各类园 区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章审核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上一 自然 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行业属 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过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市 政府批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批复予以奖补。

(四)市财政局对奖补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奖补条件及标准

 

经过审核、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三年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或整体迁入我市的 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30万 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   

(二)对新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市级科技孵化 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 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 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且符 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 创天地,每家给予20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 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 融合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授牌后分别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文化和 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按照省级补助资金200%匹配;对在榆林 市或秦创原总窗口建设或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100%配套支持,上 限1000万元。

(四)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农高区给予1000万元奖 励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给 予500万元奖励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 点县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再追溯奖 补。

第六条 申请单位要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奖补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科技型企业申报成本支出、高新技术  企业申报成本支出、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 相关支出,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

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好 我市高质量发展指标以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监测指标任 务,根据《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 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交易、科技 人才引培进行奖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主体

(一)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省科技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二)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科研院所、院校、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领 域落地的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单位。


 

(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的院校、企 业、科研院所;在榆林市登记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创 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 人和团队和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联合 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遴选的中青年骨干人才,师从国 内行业顶尖专家跟岗培训1年。

(五)榆林市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申报表》;

②获批立项文件;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报表》;

②获奖认定批文;

③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企业信息、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技术合同交易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技术合同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②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信息表复印件;

④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⑤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⑥非关联方承诺书;

⑦无重大失信证明;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科技人才引培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科技人才引培后补助申报表》;

②人才认定批文;

③引进证明材料;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  R&D 经费投入后补助的规上企业须提交:

①《榆林市规上企业 R&D 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表》;

②研发经费投入专项账务;

③企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证明材料;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上一 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 申报材料,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行业属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过审核、评审、认定后, 报市政府批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批复予以奖补。

(四)市财政局对奖补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奖补条件及标准

 

经过审核、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

(一)对围绕19条重点产业链所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按照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 元;对围绕能耗“双碳、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 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提出的重点产业创新项目,每个 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元;承担  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所获国家、省级专项  拨款额10%的补贴。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 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


 

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信息化、智能无人、新材料、  乡村振兴等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按  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元。

(三)对建成国家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的单位 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成省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 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建成市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 现交易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榆林市登记技术合同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当年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 额2%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00万元;对企业吸纳境 内技术,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四)对引进落户的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 才,给予100万元奖补;引进和培养的省特支计划、领军型 创新创业人才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奖补;高校、 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联合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对 设站单位给予20万元奖补;新引进的全球100强、全国100 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奖补。

(五)对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区域考核指标平均数,且按 规定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在落实企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 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补上限为 5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再追 溯奖补。

第六条 申请单位要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奖补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技术研发、项目培育、成 果转化、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相关支出,专款专用,严禁 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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