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科学技术局榆林市财政局文件
榆政科发〔2022〕63号
关于印发《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
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榆林
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
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投入奖补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 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 精神,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激发全社会科技创 新活力,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榆林市科技型企业 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榆林市重
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 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 《榆林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 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2. 《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 交易科技人才引培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榆林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1日
附件1
榆林市科技型企业科技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好我市 高质量发展指标以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监测指标任务,根据 《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对科技型企业、 科技创业载体、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园区进行奖补,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主体
(一)科技型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并且由省 级科技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科 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由国家科技部 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科技创业载体奖补对象为榆林市内由国家、省、市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 创天地等运营机构。
(三)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且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创 新平台依托单位。
(四)科技园区奖补申报主体为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且由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科技园区依托 单 位 。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
②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入库通知及专利证书复印件、当年缴 纳专利年费证明复印件或近三年连续入库通知;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后补助的须提 交:
①《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奖补申报表》《高 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高 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
②新认定或者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 获批证书复印件,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和科技研发人员占比 等相关证明材料;
③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提 交有效期内企业证书复印件、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 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科技创业载体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补申报表》;
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 印 件 ;
③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县域创新试验示范站认定(备案)文件;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创新平台奖补申报表》;
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融合
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平台管理主体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申报科技园区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科技园区奖补申报表》;
②高新区、农高区、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点县等各类园 区相关批文或认定文件;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章审核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上一 自然 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 材料,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行业属 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过审核、评审、认定后,报市 政府批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批复予以奖补。
(四)市财政局对奖补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奖补条件及标准
经过审核、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三年在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新认定或整体迁入我市的 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30万 元、100万元、20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新 认 定 。
(二)对新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市级科技孵化 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 认定且符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 间、星创天地,每家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且符 合榆林市产业发展重点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 创天地,每家给予20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 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文化和科技 融合示范基地等各类平台,授牌后分别给予30万元后补助支持;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文化和 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按照省级补助资金200%匹配;对在榆林 市或秦创原总窗口建设或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中心和产业 技术创新联盟等各类平台,按照实际投入的100%配套支持,上 限1000万元。
(四)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农高区给予1000万元奖 励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高新区、农高区给 予500万元奖励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试 点县给予200万元奖励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再追溯奖 补。
第六条 申请单位要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奖补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科技型企业申报成本支出、高新技术 企业申报成本支出、开展后续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 相关支出,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
技术合同交易科技人才引培
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
为了进一步加快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全面完成好 我市高质量发展指标以及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监测指标任 务,根据《关于加快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引领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榆办发〔2021〕15号)文件精神, 对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交易、科技 人才引培进行奖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申报主体
(一)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省科技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二)榆林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科 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陕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科研院所、院校、企事业单位;新兴产业领 域落地的成果转化项目实施单位。
(三)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的院校、企 业、科研院所;在榆林市登记技术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创 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入选国家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个 人和团队和本土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联合 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遴选的中青年骨干人才,师从国 内行业顶尖专家跟岗培训1年。
(五)榆林市境内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三条 提交材料
1.申报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申报表》;
②获批立项文件;
③无重大失信证明;
④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补申报表》;
②获奖认定批文;
③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企业信息、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
同 书 ;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申报技术合同交易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技术合同交易后补助申报书》;
②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信息表复印件;
④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⑤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⑥非关联方承诺书;
⑦无重大失信证明;
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4.申报科技人才引培后补助的须提交:
①《榆林市科技人才引培后补助申报表》;
②人才认定批文;
③引进证明材料;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5. 申 报R&D 经费投入后补助的规上企业须提交:
①《榆林市规上企业 R&D 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表》;
②研发经费投入专项账务;
③企业享受税务部门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证明材料;
④无重大失信证明;
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章 审核流程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上一 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 申报材料,县市区或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和行业属性初审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统一受理,经过审核、评审、认定后, 报市政府批复。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批复予以奖补。
(四)市财政局对奖补项目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支付。
第四章奖补条件及标准
经过审核、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给予一定的奖补。
(一)对围绕19条重点产业链所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按照发生的技术引进费用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 元;对围绕能耗“双碳、双控”、碳达峰碳中和、矿山生态 修复、风光氢储同场等领域提出的重点产业创新项目,每个 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元;承担 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所获国家、省级专项 拨款额10%的补贴。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 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获得陕
西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 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信息化、智能无人、新材料、 乡村振兴等新兴产业领域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按 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奖补上限500万元。
(三)对建成国家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的单位 给予50万元奖励,对建成省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现交易 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对建成市级的技术转移机构并实 现交易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榆林市登记技术合同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当年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 额2%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上限为100万元;对企业吸纳境 内技术,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 2%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四)对引进落户的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高层次人 才,给予100万元奖补;引进和培养的省特支计划、领军型 创新创业人才等省级高层次人才,给予50万元奖补;高校、 科研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等联合设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对 设站单位给予20万元奖补;新引进的全球100强、全国100 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100万元奖补。
(五)对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区域考核指标平均数,且按 规定进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在落实企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按上一年度新增研 发投入的10%给予后补助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补上限为 50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五条 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再追 溯奖补。
第六条 申请单位要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奖补资金原则上要继续用于技术研发、项目培育、成 果转化、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相关支出,专款专用,严禁 截留挪用。
第七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